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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制冷学会先进奖励条例

      江苏省制冷学会先进奖励条例

      (八届9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制冷行业不断争先创新,表彰先进集体、个人、优秀论文。特设立以下奖项。

      第二条、江苏省制冷学会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奖

      2.1 每年评审一次,在年度团体会员大会时公布。

      2.2 要求:

      (1)是学会团体会员(高校、科研单位等为免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下同),至评审年度连续2年缴纳会费。

      (2)积极参与行业、学会活动。

      (3)技术、业务经营、创新等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4)无负面不良反映。

      江苏省制冷学会先进个人奖

      3.1 每年评审一次,有专项先进、综合先进个人,在年度总结会议时公布。

      3.2 要求:

      (1)是学会会员。

      (2)积极参与行业、学会活动。

      (3)技术、业务经营、创新等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4)专项工作有突出成绩、贡献。

      (5)无负面不良反映。

      第四条、江苏省制冷学会优秀论文奖

      4.1 每二年评审一次,在年度总结会议时公布。

      4.2 要求:

      (1)具体要求由评审委员会制定规则,按通知为准。

      (2)论文观点、方法、结论具有创新性,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或推广应用有重要借鉴、推动作用。鼓励面向应用实践。

      (3)无负面不良反映。

      第五条、申报材料要求

      5.1 上述奖项材料真实,由申报单位盖章,个人奖推荐单位(所在单位盖章),不受理个人和不符合规定的申报。

      5.2 推荐单位包括江苏省制冷学会各委员会(主任签字),各省辖市制冷学会(盖章)。

      5.3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齐全或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奖励条例、奖励评审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需进行初评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组建初评专家组,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终评终审。

      第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由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


      江苏省制冷学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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