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冷学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八届3次理事会修改通过)
根据《江苏省制冷学会章程》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性质与任务
各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与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省辖市学会非隶属关系,不直接对外行文。其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2.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学会备案;
3.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报告或建议;
4.研究、指导和协调与本工作委员有关的业务工作;
5.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设置
1.学会根据工作业务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2.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以在宁委员为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
3.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兼任;
4.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工作委员会
1.督促检查本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订的意见;
2.调查、研究、指导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审查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资格,积极发展会员;负责学会名誉会员的评聘;
3.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建立、调整或撤销专业委员会的意见,负责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初审和登记备案工作;
4.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学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责和有关组织细则,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指导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5.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二)学术科普咨询工作委员会
1.根据本省本行业经济发展及学科发展、技术进步趋向,对学会各时期学术活动的指导思想及重点内容提出咨询意见;负责审议、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学术活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会议征文和专家审稿工作;
2.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建设和提高民众科学素质服务;编制学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建议;
3.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组织会员为本省本行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科学决策服务,为学会单位会员和有关企业的需求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4.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术、科普和咨询工作。
(三)青年工作委员会
1.发展青年、学生会员;
2.编制学会年度青年工作活动计划,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加强学会青年工作的建议;
3.每年结合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需求举办、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沙龙;
4.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术、科普和志愿者工作。
(四)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
1.学习、提高对团体标准的认识,为行业技术水平提高、规范质量提供依据;
2.进行团体标准的制定、推广;
3.联系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尝试;
4.与有关单位、企业联系需求,帮助整理起草团体标准等;
5.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术、科普和志愿者工作。
四、附则
本条例由江苏省制冷学会八届3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江苏省制冷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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