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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制冷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八届3次理事会修改通过)

      为加强江苏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制冷学会章程》,结合省学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划分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并在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江苏”,正式名称应为“江苏省制冷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但可根据专业范围设立学组。专业委员会不另立章程。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及主任委员负责制;

      二、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2.相关专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3.有推动学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学会活动的条件。

      三、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秘书1~2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兼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会换届时,可由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会换届前,应提出换届工作方案,并报学会秘书处;

      五、在新一届委员会中,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会换届时要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进入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在年龄上要形成梯队结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原则上为主任委员工作单位。挂靠单位应为专业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独立核算,账目由学会代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

      2.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交流活动或科普活动;

      3.积极发展会员,并形成自己联系的会员群体;

      4.按时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报学会办公室)。

      二、本会按上述考核内容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本会每五年开展评选先进专业委员会和先进个人的工作,对连续五年达到考核要求的先进专业委员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制冷学会第八届3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江苏省制冷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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